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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陷阱重重”的虛擬貨幣新金融

砍柴網 / 譚鴻 / 2018-01-17 20:38
虛擬貨幣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本文從虛擬貨幣的性質、典型騙局及司法實踐等分析虛擬貨幣風險,旨在提醒投資者謹慎投資,遠離高風險的虛擬貨幣。

以案說法:“陷阱重重”的虛擬貨幣 - 金評媒

隨著比特幣在全球席卷風靡,國內各類“虛擬貨幣”也層出不窮。這些所謂的“虛擬貨幣”大多以“投資少收益多”為特點吸引用戶,許以高額的回報,但很多實質上確是非法傳銷或是龐氏騙局。虛擬貨幣產業(yè)亂象叢生,經過一些詐騙公司的精心包裝后,在動輒高達250%的收益率面前,已經有大批投資者被騙。即使是少數(shù)虛擬貨幣運營商并不具備詐騙的目的,投資者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仍被認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面臨血本無歸的風險。本文就無信用基礎的虛擬貨幣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旨在更好得控制和防范風險。

一、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作出《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載明: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發(fā)行融資恐涉嫌非法集資

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稿》的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fā)現(xiàn)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發(fā)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意見稿將以發(fā)行虛擬貨幣名義籌集資金的列入非法集資行政監(jiān)管范疇,也就是說一旦被監(jiān)管機構發(fā)現(xiàn)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從事虛擬貨幣發(fā)行融資行為的,就可能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被行政調查。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fā)布《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載明:代幣發(fā)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guī)發(fā)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fā)售代幣票券、非法發(fā)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虛擬貨幣中的典型騙局

騙局一:打著虛擬貨幣旗號非法傳銷

虛擬貨幣或成為非法傳銷的手段,以“推廣返利”為誘餌,參與推廣的用戶可能因涉嫌傳銷受到刑事追究。

以2016年關停的“貝塔幣”為例,其參與者的主要收入來源有兩個:一個是貝塔云礦機的挖礦收入,100個金幣可兌換人民幣;一個是拉人頭倍增的收入,拉一個人獲得120個金幣。以“推廣返利”為誘餌,鼓動會員發(fā)展下線,騙取錢財。“貝塔幣”對老會員以其發(fā)展的新會員的人數(shù)為依據(jù)計算和給付報酬的行為完全符合傳銷的行為模式。我團隊分析其業(yè)務模式中“通過拉人頭可以倍增收入”的行為,認定其涉嫌非法傳銷。

根據(jù)《刑法》《網絡安全法》《禁止傳銷條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平臺、支付結算、通訊傳輸、廣告推廣、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等便利實施條件。違反者將被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用戶購買此類貨幣的,不僅自己的投資收益得不到保證,更可能因涉嫌傳銷將自己置于受到刑事處罰的危險境地,

騙局二:明為虛擬貨幣投資,實則龐氏騙局游戲

利用傳銷手段,虛擬貨幣或成為龐氏騙局的工具,通過“拆東墻補西墻”制造賺錢假象騙取投資,最終損害投資者利益。

有投資者因投資“摸金派”后無法提現(xiàn),向我團隊咨詢維權相關事項。我團隊通過對 “摸金派”的運作模式進行具體分析,發(fā)現(xiàn)其實則為一場精心策劃的龐氏騙局。該公司提供一個虛擬世界,通過AR的方式與現(xiàn)實世界相結合,使用戶在虛擬世界里的行為可以有虛擬貨幣的收益。其善于利用熱點進行包裝,將獲得的寶藏稱為“π”資產,該數(shù)字資產使用區(qū)塊鏈技術進行管理,可以在全世界自由交易,門店消費、購買汽車、飛艇。

然而此類騙局的共性就是找流行的噱頭和詞匯來包裝,實質上并不具備以上天花亂墜的功能,大部分僅通過利用新會員的投入資金墊付給老會員作為虛擬貨幣運營模式,不具備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能力。“摸金派”目前已經無法提現(xiàn),虛擬貨幣π一朝成為一紙空文,新老會員的錢也將成為龐氏騙局最終的犧牲品。

四、司法實踐對于虛擬貨幣投資、交易采取不保護的態(tài)度

以原告高玉平與被告包麗紅委托合同糾紛[(2017)蘇0115民初11833號]一案為例,該案中原告委托被告投資“蒂克幣”,由被告男朋友實際控制投資賬戶。后由于原告無法修改賬戶信息,取得“蒂克幣”的實際控制權,且交易平臺已無法登陸,故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用于投資“蒂克幣”的投資款。

該案中法院認定:

1.由于被告男朋友實際控制投資賬戶,進行投資交易,故原告與被告男朋友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原告委托被告男朋友對“蒂克幣”進行投資的行為系個人自由,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委托合同有效。

2.根據(jù)《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和《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法院認定原告委托被告男朋友的合同標的,即投資和交易“蒂克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

3.由于委托合同中被告男朋友依照原告要求履行合同,故委托合同中被告男朋友處理投資和交易“蒂克幣”造成的損失,直接由原告承擔。

分析該案可知,虛擬貨幣的投資和交易雖系個人自由,但司法實踐傾向于將其認定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一旦投資者在從事上述投資受到侵害,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投資者應當遵循法律法規(guī)的指導,杜絕虛擬貨幣交易,保護自身權益。

五、投資虛擬貨幣遭受損失難以追回

該類虛擬貨幣的發(fā)行和流通既沒有國家信用為基礎,又沒有企業(yè)信用作擔保,而是以社會公眾的推崇為基礎。由于虛擬貨幣依托于網絡,一旦發(fā)生問題,將面臨維權程序復雜,取證困難,等待時間漫長等問題。這類案件往往是涉眾型案件,投資者去報案,如果沒有達到規(guī)定的立案標準(如犯罪金額、涉案人數(shù))等,經偵部門很難立案偵查。

而投資者如果選擇向法院起訴,首先由于法院對于虛擬貨幣投資行為并不保護,投資者訴請多數(shù)會被駁回。其次在起訴時由于許多運營虛擬貨幣的機構注冊地和服務器都在國外,有些機構甚至不存在,投資者在起訴時不僅要查出被告的具體信息,還可能涉及涉外訴訟,域外執(zhí)行等問題,成本極其高昂。投資者的錢就不僅會“打水漂”,產生的一系列費用更是讓投資者得不償失。

【來源:譚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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